《谢卫星司法评伦系列》
请求依法撤销违法文件湛江中院、湛江市司法局湛司(2012)8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官与律师工作联系共同维护司法公正的意见》申 请 书
申请人:谢卫星,女,汉族,1974年5月27日出生,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良垌镇平坡村12号,身份证号:440822197405272422。
被 申 请 人: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住所地:湛江市
法定代表人:敖广恩 院长
被 申 请 人:广东省湛江市司法局住所地:湛江市
法定代表人:黄文龙 局长
被 申 请 人: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住所地:廉江市
法定代表人:李建强 院长
案由:请求依法撤销违法文件湛司(2012)87号文一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规定。
序
不幸的二O一二年。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湛江市司法局,共同发出湛司(2012)87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官与律师工作联系共同维护司法公正的意见》一文,令全市各区县人民法院施行。该文件,限制和剥夺了公民及其诉讼代理人的合法权益,严重违反《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严重违反《立法法》、《劳动法》、《居民身份证法》的有关规定。因此,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有关规定,请求依法撤销违法文件湛司(2012)87号文,以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湛司(2012)87号文第15条第(2)项规定:“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的,提交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该人员未受刑事处罚或缓刑考验期满或刑罚已执行完毕的证明”。这样,作为公民诉讼代理人不仅要全部公开裸露自己的刑事政治信息隐私,而且公安机关还要设立为诉讼代理人代写刑事政治信息的服务制度。但是,这份“证明”,这个“制度”,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有关规定,构成违法。《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从事有关活动,需要证明身份的,有权使用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拒绝。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公民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一个蚁民,公民个人信息,不予保密,无关重要。“老子不犯法,怕什么”?关键是,湛江中院和湛江市司法局,有没有设立公民诉讼代理人有关诉讼制度的立法权限?人民法院设立收集代理人刑事个人隐私证明制度,公安机关出具代理人刑事个人隐私证明制度,司法机关登记代理人刑事个人隐私证明制度。层层制度,层层关卡,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九)诉讼和仲裁制度”。很多群众质疑:湛司(2012)87号文件违法。
因此,我提出对湛司(2012)87号文件的商榷意见,请予处理,请予撤销。
是为序。
(一)
第一:驳湛司(2012)87号文件,故意泄露公民代理人个人信息,违反《居民身份证法》有关规定。
(1)湛司(2012)87号文件,泄露公民个人隐私,违反《居民身份证法》规定。
证据。湛司(2012)87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官和律师工作联系共同维护司法公正的意见》第15:“以公民身份参加诉讼活动的,到司法行政机关登记时,应提交以下资料:(2)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的,提交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该人员未受刑事处罚或缓刑考验期满或刑罚已执行完毕的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从事有关活动,需要证明身份的,有权使用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拒绝。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公民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A、湛司(2012)87号文件,明文规定公民诉讼代理人应当提交“未受刑事处罚或缓刑考验期满或刑罚已执行完毕的证明”。这个规定,故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公民从事有关活动,需要证明身份的,有权使用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拒绝”的规定,把居民身份证以及《居民身份证法》视为尤物,独行独断一方。
B、湛司(2012)87号文件,明文规定公民诉讼代理人应当提交“未受刑事处罚或缓刑考验期满或刑罚已执行完毕的证明”。这个规定,故意泄露了公民诉讼代理人的个人政治信息隐私,严重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公民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的规定,故意逼迫公民自己裸露个人政治信息,侵犯了公民个人隐私权,构成了违法。
因此,湛司(2012)87号文,是个违法文件。
(2)湛司(2012)87号文件,违反《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
A、《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1至2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第五十九条:“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我认为:在《民事诉讼法》,律师与公民诉讼代理人身份是平等的,权利是一致的。
B、《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1至2人代为诉讼。律师、社会团体、提起诉讼的公民的近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可以受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我认为:在《行政诉讼法》上,律师与公民诉讼代理人身份是平等的,权利是一致的。
C、《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外,还可以委托1至2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一)律师、(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我认为:在《刑事诉讼法》上,律师与公民代理人身份是平等的,但权利不一致的。
我认为:《刑事诉讼法》规定:“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这是正确的。但是,“正在被执行刑罚”的罪犯,“正在”监狱服刑,何来法院担任辩护?有点杞人作为。而湛江中院和湛江市司法局领导层,却大力笔伐,圈定“未受刑事处罚”的历史清白的公民、亲友,也要到公安机关出具刑事信息的证明,才能担任辩护人。使用《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不行。“老子不犯罪”。却要公安机关书面证明“老子不犯罪”,打着清白招牌去办事。嗟乎,国家法律不行,身份证不行,唯87号文件独行。设置公民代理人制度,87号文件违反了《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
因此,湛司(2012)87号文件,是个违法文件。
(二)
第二.驳湛司(2012)87号文件,“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报酬”,违反《宪法》和《劳动法》。
(3)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报酬”,违反《宪法》和《劳动法》规定。
A、《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B、《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
因此,司法干部要劳动,要报酬,要生活。法官要劳动,要报酬,要生活。公民诉讼代理人,也在劳动,也要生活,也应当收取报酬。国家机关规定律师收费标准。但是,国家机关对公民诉讼代理人没有设定收费标准。这是一个空白。无奈的空白。律师是人,诉讼代理人也是人,宪法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是,法律法规没有对公民诉讼代理人作出收费与否的规定;《民事诉讼法》没有;《行政诉讼法》没有;《刑事诉讼法》也没有。没有,这是默认。法规上的默认。《宪法》和《劳动法》规定公民要劳动,规定公民收取劳动报酬。因此,当事人与诉讼代理人双方自愿的适当收费,哪怕是吃份快餐,吃碗稀粥也算被收费!不违反法律原则精神。
C、《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湛司(2012)87号文件,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报酬”。与《宪法》规定相抵触。
D、《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规定:“没有法定依据,行政处罚无效”。
湛司(2012)87号文件,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报酬”,没有法定依据。
因此,湛司(2012)87号文件,是个违法文件。
(4)规定“签订无偿参与诉讼活动协议书”,违反公序良俗,影响社会和谐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中国法律法规,没有任何文本规定诉讼代理人无偿代理。
证据。湛司(2012)87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官与律师工作联系共同维护司法公正的意见》第15:“以公民身份参加诉讼活动的,到司法机关登记时,应提交以下资料:(1)经公证机关公证或在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见证下签订的授权委托书及无偿参与诉讼活动协议书”。
湛司(2012)87号文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抵触。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规章,有下列情形的,由有关机关依照本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的权限予以改变或者撤销;(二)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的”。
下位法湛司(2012)87号文件,违反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应予以撤销。
司法实践。2013年,广东省廉江市河唇水泥厂职工朱国辉等71名,起诉河唇镇人民政府不履行劳动管理政府信息法定职责案,我作为职工的亲友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廉江市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要我提交市公安局出具的“未受刑事处罚或缓刑考验期满或刑罚已执行完毕”的刑事信息证明。我是学生出身,历史清白,没有受过刑事处罚,无所畏惧。我向母校广西师范大学我的师从教授咨询。经过我的申辩,廉江市人民法院法官不再让我提交刑事信息证明;却要我在法院法官见证下,与当事人签订了无偿诉讼代理协议书,法官还要我在《协议书》写上“不收费”三个字。这样一来,矛盾扩大。过去,我们作为亲友,经常往来探访,探访时双方吃餐饭、或者给老人小孩子一个小红包,或者给点小路费,大家生活融恰。这是公序良俗,社会和谐。作为亲友,签订无偿代理协议后,这种公序良俗,这种社会和谐秩序,被无偿代理的政治枷锁斩断。为了坚守无偿底线,我们亲友间不能同台吃饭,不敢同车来往,怕受这无偿协议所处分。群众们反映很激烈,认为无偿协议既没有法律依据,也违反公序良俗,破坏社会和谐秩序,群众建议我向中央机关提出意见。因此,我要求廉江市人民法院行文撤销该无偿代理协议,并向当事人书面赔礼道歉。
(三)
第三:驳湛司(2012)87号文件,设置代理人无偿代理种种制度,违反《立法法》规定。
(5)设置代理人无偿代理制度,提交刑事信息证明制度,权限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规定:“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九)诉讼和仲裁制度”。
因此,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湛江市司法局,立法权限不能制定诉讼的代理人种种制度。不能制定公民诉讼代理人的无偿代理和签订无偿代理协议;不能制定公民诉讼代理人提交“未受刑事处罚或缓刑考验期满或刑罚已执行完毕”的证明的制度,等等。
证据。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湛江市司法局文件湛司(2012)8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官与律师工作联系共同维护司法公正的意见》:“12、以公民身份参加诉讼活动的,应提交已在司法行政机关登记的证明及法律法规的其他资料。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部门负责登记实施,登记实行一案一登记制度”。<司法行政机关登记制度。一也>。“14、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参加诉讼活动,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报酬”。“15、以公民身份参加诉讼活动的,到司法行政机关登记时应提交以下
(1)经公证机关或在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见证下签订的授权委托书及无偿参与诉讼活动协议书”。<签订和提交无偿代理协议书制度。二也>。“15、(2)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的,提交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该人员未受刑事处罚或缓刑考验期满或刑罚已执行完毕的证明”。<提交未受刑事处罚信息证明制度。三也>。“15、(3)人民团体或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应提交推荐单位的推荐证明。单位当事人的职员应提交劳动关系证明”。<提交推荐证明或劳动关系证明或监护关系证明制度。四也>。17、“被人民法院不准予其参加诉讼活动的公民,如对人民法院决定不服的,可于收到通知书之日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或同级人大有关部门申请复议”。<法院不准予参加诉讼活动的申请复议制度。五也>。
我质疑:湛司(2012)87号文件,为公民诉讼代理人设置了无偿代理等五种制度。而这五种制度的设置,它的法律依据在哪里?在法理上,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因此,湛司(2012)87号文件的五种代理人制度,无效。
因此,湛司(2012)87号文件,是违法文件,应当依法撤销。
(6)湛司(2012)87号文件,是违法文件,应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八条规定:“改变或者撤销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的权限是:(五)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六)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下一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
因此,我申请,请依法撤销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湛江市司法局文件湛司(2012)8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官与律师工作联系共同维护司法公正的意见》一文,以维护公民及其代理人的合法权益,以维护法律尊严。
结 论
我认为,湛司(2012)87号文件,是个违法文件,请求依法撤销。按照《信访条例》规定,提出申诉,请予处理,请予答复。
此致
申请人:谢
卫星
二O一四年三月二十四日
电话:15361115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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