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ss049310 发表于 2024-6-1 13:36:42

_中央高压反腐态势下的地方司法腐败

  
  据中纪委的公开数据统计,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施政的一年时间内,全国落马的省部级高官数量,相当于过去三年查处的高级干部的总和。自十八大以来,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多次强调,腐败问题解决不好,就会亡党亡国。鉴于当下腐败仍然多发的严峻态势,中央高层发起了一场更为猛烈的反腐风暴。
  中央如此重拳反腐,地方各级是否紧跟节奏呢?司法腐败是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这里仅以广东地方三级法院已历经七年,至今尚未纠正的错误执行案件,所表现出的腐败为例予以说之。试图为司法反腐抛砖引玉.
  腐败作怪,无稽错案腾空而出
  广东高院以前曾出了个麦成凯,后又出了个曾被外界称为“中国第一执行局长”的杨贤才。其与不良律师陈卓伦合作,因广州“中诚广场”执行拍卖案而东窗事发,于2010年6月2日被判处无期徒刑,其个人非法财产仅司法机关查实的就高达三千多万元。
  在惠州大亚湾靠走私起家的不法商人李耀辉,后“改行”专做“资产包”生意,不知什么时候勾结上了杨贤才,成了把兄弟。在杨出事前,李耀辉一直专做“资产包”业务。杨出事时,李耀辉曾逃往境外避“难”,到目前为止,李耀辉都不敢公开露面,还在回避有关部门的追查。
  据《新金融》2007年第七期报道:2000年初,李耀辉以湖北一个女孩,据说是被他包养的二奶,以其名义注册了一家资金50万元的深圳市卓鹏贸易有限公司(下简称卓鹏公司),此公司从不做实业,而专门与杨贤才及其党羽:惠州中院、汕尾中院、陆河县法院的个别法官运作不良资产包案件。2006年6月26日,卓鹏公司用不到十万元人民币,从信达资产公司广州办事处购买了惠阳金鹏实业总公司(下简称金鹏总公司)所欠中国建设银行惠阳支行(下简称惠阳支行)已被惠阳区法院终结执行的呆账。
  原来,金鹏总公司曾于1993年向惠阳支行借款500万元。金鹏总公司只陆续还款30多万元。2004年5月14日,惠阳支行向惠阳区法院提出申请,对金鹏总公司发出支付令。2004年6月5日,惠阳支行向惠阳法院申请执行,法院评估拍卖了金鹏总公司的一宗土地,执行到位了40.8万元。此时,惠阳支行认为被执行人金鹏总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了,故向法院申请终结执行。惠阳区法院根据惠阳支行的申请,作出了(2004)惠阳法执字第207号《民事裁定书》,对该案裁定终结执行。
  案件执行终结,就表明案件已经了结,无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审查不可再恢复执行。可是,就是这样一起“死”案,卓鹏公司勾结颇有“才”的杨贤才等腐败司法人员,居然把它“盘活”至今。
  2006年11月7日,惠州中院以(2006)惠中法执提字第3号民事裁定书,提级恢复执行已被惠阳法院裁定终结了的金鹏总公司欠惠阳支行贷款案。同时,惠州中院裁定查封了金鹏总公司名下共十八宗土地和几十栋房产,这些价值过亿的资产,却是金鹏总公司早就已经对外转让尚未来得及转户的财产,其中大部分为国有资产。
  据《法律与生活》2007年报道:法律专家认为,惠阳区法院以裁定终结执行的方式执行结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法定事由。惠州中院不能启动提级执行,广东高院亦不能指定执行。因为不符合提级执行或指定执行的前提条件;卓鹏公司未在申请执行期限内重新申请执行,丧失程序上的申请执行权;同时卓鹏公司亦无法采取补救措施,且卓鹏公司冒用惠阳支行的名义重新申请执行更是违法的。此案唯一正确的解决途径只能是广东高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1998)第17号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撤销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后,裁定撤销原裁定。同时及时指令惠州中院对错误的裁定予以纠正,高院也可直接作出予以纠正的裁定,及时将查封、冻结、扣押的被执行人财产解除强制措施。
  法律专家对该案是如此定论,而此案的发展真相又是如何的呢?
  利益使然,错误执行一错再错
  对于这样一个明显违法且在没有合法申请人申请的情况下提级恢复执行的案件。2009年4月7日,五位国内权威的法学专家江伟、陈桂明、张卫平、赵旭东、潘剑峰进行了论证,其论证意见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执行监督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等有关规定,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或最高入民法院应.直接对该案进行监督,裁定纠正下级法院的违法执行行为。
  但令人遗憾的是,在杨贤才之流法官的操纵下,广东法院的作为却是与法律精神和专家意见背道而驰。据知情人透露,这些做资产包案件的法官,一般都是以五五分成或四六分成的分配比例与“资产包”的受让人,将执行到位的财产进行分配,所以其“执行力度”自然相当之大。
  根据涉足此案执行了的相关法院所下达的一系列法律文书,我们可以看出,杨贤才主政广东省高院执行工作时的无限“魄力”。在(2006)惠中执提字第3号《民事裁定书》出台的当天,即2006年11月7日,惠州中院同时作出了(2006)惠中法执字第310之一《执行裁定书》。之后,2006年11月16日,惠州中院又作出了(2006)惠中法执字第310之二《执行裁定书》。2006年11月17日,惠州中院又作出了(2006)惠中法执字第310之三《执行裁定书》(2006)惠中法执字第310之四《执行裁定书》。2006年12月1日,惠州中院又作出了(2006)惠中法执字第310之五《执行裁定书》。2007年5月15日,因卓鹏公司要求提级指定执行,广东高院即于其要求的当日就作出了(2007)粤高法执指字第63号《执行裁定书》,指定陆河县法院执行此案。2009年4月29日,陆河县法院又作出了(2007)陆河法执字第215-7号《执行裁定书》。2010年3月15日,汕尾中院以陆河县法院执行不力为由,又作出了(2009)汕中法执二字第17-6号《执行裁定书》。
  据有关部门查实公布,
  
  杨贤才是潮汕普宁人,杨贤才担任“广东执行第一人”开始,在广东法院系统就形成了“潮汕小圈子”,潮汕地区的基层法院,从基层法院能在珠三角地区设置常驻部门,就可见一斑。这些常驻部门就等着杨贤才分配执行案件。而制造和参与斡旋于该起错案的诸多法官,如:李文(惠州中院原院长)、林秀雄(惠州中院原副院长、后任广东高院执行局副局长)以及池某、杨某等人均是潮汕的“圈内人”。从以上的一系列法律文书中也不难看出,杨贤才圈子办案的那些“潮汕元素”。
  杨贤才是2008年6月28日被中纪委带走调查的,但以上有些法律文书却是在其东窗事发之后才陆续出台的。这里,正反应出了我国目前司法反腐任务所面临的一个普遍现象,即一些腐败官员在执政时所制造的冤假错案,其在被绳之以法后,但冤假错案却迟迟得不到纠正。国家利益和受害单位的损失却不能及时挽回。正如法制专刊《前卫.大案》报道的:如今,杨贤才虽已伏法,可在巨大的利益面前,那些漏网之鱼却仍然在“蹦跶”?从惠州中院去年底所做出的最后一份裁定所见,卓鹏公司在前述执行案件中与被执行人金鹏总公司所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已高达2700多万元。
  良心泯灭,猫鼠结盟坑害无辜
  本来,卓鹏公司老板李耀辉与金鹏公司老板赵云鹏,一直是死对头。因为李耀辉依靠杨贤才的权势,致使惠州中院强行恢复了本已终结执行的(2004)惠阳法执字第207号执行案。对此,被执行人金鹏公司也到处申诉、上访。奈何胳膊拧不过大腿,在巨大的利益面前,“足智多谋”的赵云鹏转而萌生出与李耀辉“勾结”,达成双赢的“妙计”:即通过法院强行将惠阳金鹏总公司名下过亿的资产转到李耀辉与其共同成立的惠州市金凯利实业有限公司(赵云鹏实际占股67%,李耀辉实际占股33%)名下。而赵云鹏的金鹏公司,由于赵云鹏在该公司改制前侵吞了巨额国有资产,又将许多本属于惠阳金鹏总公司(国有企业)的财产转移到新成立的惠阳金鹏实业有限公司(私有公司)和其老婆、儿子等人操控的私营企业名下,从而导致惠阳金鹏总公司虽仍有过亿的资产,但却更有过亿的债务,而且资不抵债。如果这一计划得以实现,李耀辉可获利3000万元以上,赵云鹏则不仅保住了6000万元以上的资产,而且通过法律手段巧妙地“赖掉”了约1亿元的债务,将国有企业惠阳金鹏总公司的财产"合法"地转移到私有企业惠阳金鹏实业有限公司的名下。
  为达他们卑劣的目的,李耀辉与赵云鹏采取了双管齐下的办法:一方面通过汕尾中院及惠州中院的个别腐败法官“贱卖”(违法变卖)惠阳金鹏总公司的财产至他们自己操控的公司名下(接受财产的公司名称虽几经变化,但老板仍是李、赵二人),如此一来,即使其他债权人胜诉,也无财产可供执行;另一方面,对受害单位惠阳恒生实业有限公司所提出的与惠阳金鹏总公司土地转让纠纷的诉讼案件进行无理缠讼,竟以“没有支付土地款”为主要理由,在惠州中院、广东高院一二审后又申请再审至今,企图彻底否定受害单位和其他国有企业对惠阳金鹏总公司的债权,从而达到他们“双赢”的罪恶目的。在这一土地转让合同纠纷的案件中,本来与李耀辉的卓鹏公司没有任何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但李耀辉为方便其“插手”本案,在杨贤才、李文、林秀雄等人权力的作用下,居然还得到了惠州中院及广东高院的认可。卓鹏公司在最初的申请执行中,虚列惠阳支行为执行申请人,后经惠州中院裁定变更为卓鹏公司,又几经变更后,目前接受执行利益的单位是“猫鼠结盟体”的惠州市金凯利实业有限公司。
  各方关注,法律皮球踢向何方
  对此事件,境内外多家媒体记者进行了调查和披露。《法律与生活》、《新金融》、《香港商报》、《当代商报》、《西部时报》、《前卫?大案》等报刊杂志均已报道,《法制日报》、《中国法治》、《华声法治在线》等专业媒体也给予了关注和监督。同时,因该起错案牵连的受害单位惠阳恒生实业有限公司向政府有关部门投诉举报上百次 ,但错案至今没有撤销。
  2012年3月 13日,广东省高院执行局再次对此案立案监督。2012年7月6日,惠州中院也应受害单位的申请,对该案举行了听证。但时至今日,此案依然没有任何实质性结果。据受害单位惠阳恒生实业有限公司出示的广东高院为此案作出的法律文书就达七份之多,这些文书不是要求受害单位"另寻法律途径解决",就是“发回重审”和“转交惠州中院处理”,却始终不解决根本问题。
  2013年11月18日,受害单位惠阳恒生实业有限公司再次向媒体求助。同年11月23日,香港商报记者廖红波将情况反映给中央第八巡视组及张文岳组长。中央巡视组高度重视此事件,及时指示惠州相关部门处理此事。
  中央批示,地方法院岂能忽悠
  2014年1月8日,香港商报记者廖红波应邀来到惠州中院,根据中央巡视组给惠州有关部门的批示精神,惠州中院主管执行工作的林晓粤与记者进行了会晤。中央巡视组要求惠州方面,1、充分听取受害单位对本案的意见,还事实以真相;2、接访当事人和媒体记者,认真听取受害单位和记者的诉求;3、不得对当事人的举报以任何理由和借口进行打击报复;4、限惠州中院2014年1月10日前书面汇报此案有关情况和处理结果给中央巡视组。
  惠州中院究竟是如何回复中央巡视组的,受害单位和记者都暂未得知,但从惠州中院2013年12月17日作出的(2012)惠中法执异字第32号《执行裁定书》来看,惠州中院似乎依然还是在忽悠。该裁定书其中有这样一段表述:“本院对本案提级执行的行为发生在2008年4月1日前,恒生公司对该执行行为的异议,并不属于执行异议审查的范围,恒生公司应另寻法律途径解决…..”对于一起错案,即使没有任何单位提起异议或申诉,法院发现问题也应当主动纠错,从2007年起,受害单位就一直不断地诉求合法权利,要求法院撤销错案。而此时,法院却以时限问题不属于审查范围来搪塞,这不明显是在忽悠吗?对此已缠讼了七年之久的执行错案,据了解,广东高院的再一次监督审查,自去年年底立案以来,至今尚未对相关申请人送达受理通知,是不是还要继续忽悠下去呢?
  2014年 3月10日下午3时,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两会报告中再次强调:“严格落实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实行责任倒查、有责必究。以零容忍的态度和刮骨疗毒、壮士断腕的勇气,坚决惩治司法腐败行为,坚决清除法院队伍中的害群之马,努力建设一支信念坚定、执法为民、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法院队伍。”至此,记者坚信,这起错案一定会被纠正,那些害群之马迟早也会落马,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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