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运不佳的风水调整方法有哪些?如何做? _ 以三千三百五十万元国库资金送礼,南昌市人民检察院有兴趣调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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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三千三百五十万元财政资金送礼,南昌市人民检察院有兴趣调查吗?
南昌市发生以三千三百五十万元国库资金送礼事件
请求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和联合国秘书处派遣观察员调查或监督调查(之七百六十九)
联合国秘书处并呈《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缔约国会议:
联合国人权理事会:
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
肯尼迪人权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西省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检察院:
“古往今来中国最杰出的批评家黄剑平”(自封)报道:
1、本文附件39是2006年7月6日加盖了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章的《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复核决定书》,其中写:“经过调查,在玉带河改造拆迁过程中,南昌市通用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作为被拆迁单位,按规定取得拆迁补偿款及安置房,安置房随后参加房改。2004年10月南昌市通用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改制,其土地由国家通过南昌市土地储备中心回购(此有南昌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储备合同,洪储收字【2004】4号为证),不存在缴纳土地增值税问题。根据南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江东机床厂等四企业改革与发展总体实施方案的批复》(洪府厅字【2004】269号)及其附件,四企业退城改造,搬迁至中国华源集团在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建立的南昌凯马机电工业园,其整体生产经营资产(含工业用地)按改制安置费43307万元由南昌市国有工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收购,收购资金用于支付职工安置所需的费用36798万元,剩余6509万元用于解决四企业银行等债务和产权交易费、执行费等其他费用,国有工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实质上是承担四企业改制安置的角色,本身不涉及土地交易。因此,南昌市国有工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亦不涉及缴土地增值税。”
本文附件23是南昌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2006年5月17日加盖了其公章的书面答复,其中写:“2004年10月南通公司改制,其整体经营资产(含工业用地)由国有工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收购,后市土地储备中心拍卖其土地,向国有工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支付了补偿款,南通公司不涉及缴税。”
本文附件17是2012年11月6日加盖了南昌市审计局公章的《关于对黄剑平来访答复函》,其中写:“2003年,南昌市八湖两河指挥部对玉带河西支规划红线范围内的原南昌市通用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南通公司)生产及生活用地进行征用拆迁,并由青云谱区房屋拆迁代办处(以下简称区拆迁办)负责丈量、拆迁等具体事宜。同年,区拆迁办与南通公司签订了玉带河西支工程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明确了拆迁补偿标准。2005年5月16日区拆迁办与南通公司办理了玉带河南通房屋拆迁补偿及安置结算(市八湖两河指挥部认可)。南通公司所收的拆迁补偿款由区拆迁办及市政工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转入,所收拆迁补偿费主要用于拆迁过渡、搬迁奖励、生产等方面。”
将以上三段文字进行简单地比对可以发现,南通公司的房屋和土地历经了两次征收拆迁:一、2003年4月,南昌市八湖两河指挥部(公章名称为南昌市八湖两河整治换水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因南昌市玉带河西支综合改造工程的需要;二、2004年10月,南通公司的整体生产经营资产(含工业用地)由南昌市国有工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收购。
且看下文就知道三千三百五十万元的国库资金是如何作为大礼送出去的。
2、本文附件18是南昌市青云谱区拆迁办于2012年7月19日出具的加盖了其公章的《关于黄剑平信访问题的回复》,其中写:“我办于2002年8月受南昌市市政工程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开始对市政府重点工程玉带河(西支)改造(工程)(进行)房屋拆迁工作”
本文附件26是《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来访答复函》(青检访复【2011】03号),其中写:“2003年因玉带河建设需要对南通公司在玉带河西支工程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进行拆除,因历史原因,南通公司在拆迁房屋中有建筑面积3517.42平方米的住宅和非住宅无产权证,经房管局和拆迁办丈量确认认可,并补缴了规费,其中1682.22平方米非住宅面积按规定以货币形式给予补偿,并冲抵了南通公司应缴青云谱区拆迁办的费用,其余1835.20平方米被确认为82户拆迁户的住宅面积。”
按理,拆迁施工费应由所谓的“建设单位”南昌市市政工程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或所谓的“建设单位” 南昌市八湖两河整治换水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双方签订的《房屋征收委托书》和《房屋拆迁委托书》支付给南昌市青云谱区房屋拆迁代办处!怎么变成了所谓的“房屋被征收方”来支付这笔资金?!
请求检察院责令三方(南昌市市政工程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南昌市八湖两河整治换水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南昌市青云谱区房屋拆迁代办处)分别提供《房屋征收委托书》和《房屋拆迁委托书》以考证事实真相。
《玉带河南通房屋拆迁补偿及安置情况结算单》(见附件25)中没有“其中1682.22平方米非住宅面积按规定以货币形式给予补偿,并冲抵了南通公司应缴青云谱区拆迁办的费用”的任何数据、信息,即该笔款项实际没有参与结算!该笔款项神秘地失踪了!
我判定:该笔款项实际是南昌市八湖两河整治换水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送给南昌市青云谱区房屋拆迁代办处的行贿财物,折合现金约6728880元。即:1682.22平方米x4000元/平方米=6728880。请求检察院查明该笔款项(财物)的实际去向,如被青云谱区拆迁办个别人贪污了,则其构成贪污罪,如被青云谱区拆迁办挥霍了,则其构成受贿罪。南昌市八湖两河整治换水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南昌市通用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均构成行贿罪。
3、本文附件26是《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来访答复函》(青检访复【2011】03号),其中写:“在82户拆迁户安置过程中,有4位拆迁户因自身原因主动放弃了安置房,要求在南通公司生活区给予另行安置,南通公司在其生活区老医务所对4位拆迁户进行了安置。在玉带河建设拆迁中,玉带河指挥部考虑到南通公司损失较大,对其生产和职工生活造成了较大损失,同意以拆迁还建房名义为公司解决一部分住房,南通公司在京东还建房中得到46套房源(含4户拆迁户放弃的房源)。对该46套住房分配,南通公司制定了分配原则,并报当时上级单位南昌市国有工业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批复,征得上级单位同意后,南通公司把其中的四套房屋分配给了四位公司领导,即原公司总经理金国性,原公司副总经理李锦南,原公司副总经理许军和原公司副总经理徐晓。该分配的四套房屋为公房性质,2009年根据有关政策进行了房改。根据上述事实,没有证据证明南通公司四位领导分配的房子存在贪污行为。”
经本人核对《玉带河南通房屋拆迁补偿及安置情况结算单》(见附件25),其中没有46套房源的任何数据、信息,即该笔款项(财物)实际没有参与结算!该笔款项神秘地失踪了!
请检察院责令三方(南昌市通用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南昌市青云谱区房屋拆迁代办处、南昌市八湖两河整治换水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分别提供南昌市八湖两河整治换水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赠送南昌市通用机械有限责任公司46套房源的批文以考证事实真相。
我判定:该笔款项(财物)实际是南昌市八湖两河整治换水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明修栈道暗渡陈仓,名义上是送给南昌通用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的行贿财物,其实是双方领导人人有份的赃物,由此双方领导均构成贪污罪。此笔款项(财物)折合现金约23920000元,即:46套x130平方米/套x4000元/平方米=23920000元。
“玉带河指挥部考虑到南通公司损失较大,对其生产和职工生活造成了较大损失,”此话完全是瞎编,因为:现今的玉带河西支在南通小学门口垂直拐弯向南沿马路地下走了,厂房区连围墙都没被拆迁!我认为:改道出于预谋。即:厂房区实际没有任何因玉带河西支改造工程而发生的拆迁项目,厂生活区发生过三栋职工居民房和一些城市私有房屋被拆迁(被征收)。
4、《玉带河南通房屋拆迁补偿及安置情况结算单》(见附件25)显示:南昌通用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四位公司领导和四十二位公司干部(其中可能夹杂了非该公司干部,比如江东机床厂的干部,比如南昌市八湖两河整治换水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干部)截止结算结束日(2005年5月16日),个人均没有缴纳半分钱,却在明知自己不是拆迁户(被征收房房主)不具备获取拆迁安置房的资格的情况下,将46套受贿房瓜分完毕,每户130多平方米。
被强迫参加了房改的78户被征收房房主须缴纳如下费用:房改款(有的说每平方米八百多元,有的说每平方米六百多元)、超面积款(每平方米一千二百元)、楼层差款、结构差款,最终却被安置在京东经济适用房中,实际为廉租房,廉租金以物业管理费的方式收取,至今没有拿到房产证。
《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国发194号
(一九八三年十二月七日国务院发布)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直辖市、市、镇和未设镇建制的县城、工矿区内的一切私有房屋。
前款私有房屋是指个人所有、数人共有的自用或出租的住宅和非住宅用房。
第三条 国家依法保护公民城市私有房屋的所有权。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侵占、毁坏城市私有房屋。
第四条 城市私有房屋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拆迁时,建设单位应当给予房屋所有人合理的补偿,并按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规定对使用人予以妥善安置。
根据以上条例我家房屋属于城市私有房屋(40平方米),2004年在没有与我签订《房屋征收合同》的情况下被区拆迁办受南昌市市政工程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而强拆,2006年9月因我的投诉和上访才给我9900元材料费。
试问:以上所指46户非被征收房房主每户得到130多平方米的安置房,并拿到了房产证,天理何在?!公理何在?
5、《玉带河南通房屋拆迁补偿及安置情况结算单》中甲方(区拆迁办)支付给乙方(南通公司)的11项费用(合计5062295.67元),均为南昌市八湖两河整治换水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以玉带河西支改造工程的被征收房及被征收房附属物的补偿金的名义送给南通公司的行贿资金之一,因为厂房拆迁实为后来(大约1年多以后)市土地储备中心收购厂区土地的拆迁项目,非为玉带河西支的拆迁项目。并且,现今的玉带河西支在南通小学门口垂直拐弯向南沿马路地下走了,厂房区连围墙都没被拆迁!我认为:改道出于预谋。即:厂房区实际没有任何因玉带河西支改造工程而发生的拆迁项目,厂生活区发生过三栋职工居民房和一些城市私有房屋被拆迁(被征收)。该笔5062295.67元资金,如果被一人或多人瓜分,其构成贪污罪;如被南通公司挥霍,则南通公司和南昌市八湖两河整治换水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均构成诈骗公私财物罪(诈骗财政拨款)。
特别声明并特别说明:有关南昌市玉带河西支综合改造工程和南昌市玉带河西支综合治理工程的房屋征收和土地征收均未丝毫触及厂房区的围墙和工业用地而仅仅稍微触及了厂生活区的事实,检察院可以不必听我的一面之词,可以向现在仍然居住在生活区的广大职工和家属调查,他们不可能串通所有的职工和家属作伪证!检察院同时可以责令南昌市通用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南昌市青云谱区房屋拆迁代办处、南昌市市政工程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南昌市八湖两河整治换水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南昌市土地储备中心分别提供有关的《土地征收合同》和《房屋征收合同》以考证事实真相!
6、《玉带河南通房屋拆迁补偿及安置情况结算单》中乙方(南通公司)支付给甲方(区拆迁办)的15项费用(合计2205228.55元),等于是以白菜价买回了黄金,因为南通公司由此得到了6512、14平方米的安置房,价值二千六百零四万八千五百六十元以上。(安置房的面积是以安置资金按约定价格购买变现的。)如此做帐,不过是自欺欺人罢了,即出于做帐之需要,南通公司从巨额受贿财物(受赠财物)中拿出2205228.55元回赠。此笔款项如被区拆迁办的有关人员瓜分了,其构成贪污罪;此笔款项如被区拆迁办挥霍了,其构成受贿罪。南通公司构成行贿罪。
7、《玉带河南通房屋拆迁补偿及安置情况结算单》中:房屋拆迁时造成停电损失补偿40000元,石材厂和绿化带房屋拆迁补偿明细(另按上级要求,已签订单项协议,其补偿费不在此结算单元内)。估计此笔费用在1.8亿左右,实际发生额不详。(现在的玉带河西支在南通小学门口垂直拐弯向南沿马路地下走了,厂房区连围墙都没被拆迁!纯属又一笔巨额的被诈骗的财政资金。)
8、《玉带河南通房屋拆迁补偿及安置情况结算单》中有3517.42平方米的住宅和非住宅以80元每平方米的单价补缴了建设规费,以“拆一还一”的方式获得了相同面积的安置房,问题是:这笔钱按理应该由南通公司直接支付市建委,由此我认为:市建委极有可能没有参与这3517.42平方米的认证工作并最终收到这笔补缴的建设规费。(检察院可以责令南昌市青云谱区房屋拆迁代办处和市建委分别提供该笔资金的收付凭证。)
9、78户职工拆迁户所交房改资金去向不明,因为该笔资金未参与结算,在结算单中没有任何相关信息、数据。(检察院可以责令南昌市通用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该笔资金的收付凭证以考证其去向的合法性。)(以下节省3千字左右)
11、综上以上10项,南昌市八湖两河整治换水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付出的行贿大礼高达:6728880元+23920000元+5062295.67元—2205228.55元+40000元+1.8亿元=33505947.12元+1.8亿元=0. 3350594712亿元+1.8亿元=2.1350594712亿元。即三千三百五十万元以上的行贿受贿大案,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居然决定不予立案侦查,简直就是赤裸裸地包庇罪犯!
12、以下论述南昌市八湖两河整治换水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南昌市市政工程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构成非法占用土地罪的情况:
(1)、附件10和附件12是南昌市财政局出具给我的两份书面答复,两份书面答复认定:南昌市八湖两河整治换水工程与南昌市城南排水管网综合改造工程是同一工程,书中写:“南昌市城南排水管网综合改造工程(八湖两河综合改造工程)是由江西省计划委员会(现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的南昌市重大重点工程,该工程已列入《南昌市重大重点工程项目及政府投融资项目投资计划》(洪府发【2005】12号),我局按此执行。”
附件8和附件9分别是省计委关于南昌市城南排水管网综合改造工程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和初步设计的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明确写明“项目法人:南昌市污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但是,南昌市污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现称南昌市污水处理管理办公室)出具的加盖公章的书面答复中写:“江西省计划委员会《关于南昌市城南排水管网综合改造工程可研报告的批复》(赣计投资字【2000】88号)提到该项目法人为南昌市污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南昌市污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系我办前身,经了解,南昌市污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并未参与该工程有关的任何事项,原污水公司人员已退休或者离开本岗位,其他相关事宜无从考证。”
故可以认定:附件8和附件9,即省计委的这两份批文是在项目法人南昌市污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毫不知情并未申报的情况下伪造的,故可以认定南昌市城南排水管网综合改造工程实际没有取得任何批文,南昌市八湖两河整治换水工程也没有取得任何批文。
有人说:“也许南昌市污水处理管理办公室不了解情况乱写。”我说:“不可能。有很多老员工还在。”
(2)、附件6和附件7是南昌市城乡规划局批准的市规管字【2002】6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市规地(2002)第8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附件6的右上角有证书本身的凭证号NO0393721, 附件7的右上角没有证书本身的凭证号,附件6和附件7上面都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的监制章,附件6和附件7的填空处本应手写但却是打字,而且打字填空居然完全精确没有丝毫错位,没有人能够办到,只有一种可能:填空处从一开始就不是空的,不是后来打字上去的,而是伪造本证书时一并伪造的。
有人说:“会不会是监制章没有复印到?”我说:“不可能,复印得这么清楚,不可能一点痕迹都没有。”
附件15是【2002】洪土用字第36号《建设用地批准书》,填发机关处加盖的是南昌市国土资源局的公章,(据本人考证:2002其名称应为南昌市土地管理局),该证书右上角没有证书本身的凭证号,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土地管理局的监制章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的监制章,(该证书反面注意事项第九条和第十条是:九、本批准书由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填发。十、本批准书由国家土地管理局负责监制。),填空处全部为手写,但用地单位主管机关一栏空白未填,2013年8月6日下午16时30分左右南昌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钱京鹤当面解释说:用地单位(南昌市市政工程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没有主管机关,(其实其主管机关为南昌市市政公用事业局),所以不需要填,建设项目必须取得的第一项批文就是立项批文,而立项批文的批准机关正是建设单位的主管机关,没有主管机关,谁给它批准立项,可见该工程确实没有取得立项批文!故可以确定:该证书是伪造的!
退一万步讲,既使不是伪造的,也应依法追认为无效,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建设用地批准书》由市、县人民政府向建设单位颁发,而【2002】洪土用字第36号《建设用地批准书》居然是南昌市国土资源局颁发的,南昌市国土资源局吉伟伟副局长于2013年12月25日11时左右当面解释说:南昌市国土资源局和南昌市人民政府是一个整体,南昌市国土资源局代表南昌市人民政府颁发。
请问:南昌市国土资源局和国务院也是一个整体,南昌市国土资源局能代表国务院签发批文吗?假如能,干脆将国务院撤销,由南昌市国土资源局代行国务院的全部职权!
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真正应该履行的职责是:县、区国土资源局对建设项目用地进行预审并提出预审报告,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情没干,职责范围外的事情倒僭越了(典型的滥用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 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南昌市国土资源局构成非法批准征用土地罪,南昌市八湖两河整治换水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南昌市市政工程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构成非法占用土地罪。)
备注:还有人说:是南昌市人民政府委托南昌市国土资源局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请问:授权委托书在哪里?既使真的委托了,也应该在《建设用地批准书》上加盖委托单位(市政府)的公章,为什么加盖被委托单位(市国土资源局)的公章?!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高检发释字〔2006〕2号)
(二十一)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案(第四百一十条)(以下节省3千字左右)
根据附件6、附件7 和附件15,光南昌市玉带河西支综合改造工程就非法占用土地270亩,整个南昌市八湖两河整治换水工程非法占用土地应该达1000亩以上,土地的属性多样化。
(3)、附件16即洪拆许字(2002)第051号的右上角没有证书本身的凭证号,该证书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的监制章,该证书的最下端有如下字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制”,没有证书本身的凭证号和监制章,何以证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监制的证书并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傻瓜也能看出该证书是伪造的!
以上四份证书上均写“南昌市玉带河西支综合改造工程”(又称“南昌市城市排渍道西支改造工程”、又又称“南昌市城南排水管网西支综合改造工程”)的建设单位为南昌市市政工程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但是,该公司(现称南昌市市政工程项目管理办公室)在其加盖公章的书面答复(见附件21)中写:“玉带河西支工程于2003年开工,工程业主为南昌市八湖两河领导小组办公室,原市政工程投资有限公司从未参与玉带河西支相关工作”,故此进一步坐实了以上四份证书是伪造的。
有人说:“也许南昌市市政工程项目管理办公室不了解情况乱写。”我说:“不可能。有很多老员工还在。”
(经分析我认为还有一种可能:南昌市市政工程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第一任董事长兼总经理詹辉参与了以上四份证书的伪造,其被一审法院判处受贿罪后,第二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毛顺茂和第三任主任肖江对以上情况不知情。)
(4)、本分项论述偷工减料的问题:
根据省计委的赣计投资字【2000】88号批文:“建设规模为整治雨水明渠12.1公里,铺设截污管30.8公里,新建污水泵站5座,引水泵站1座。”
而根据时间:2005年11月28日15:18 , 来源:上海万得资讯的题目为《江西重点工程建设提速 五年投资将超过800亿》的文章中写:“2004年9月总投资3.2亿元的南昌市城南排水管网改造工程全面完工,开挖明渠4.77公里,铺设截污干管9.5公里,有力地提高了南昌市的排水能力,极大地改善了居民的生活环境。”
简单比对可知:本应铺设截污管30.8公里,实际铺设截污干管9.5公里;本应整治雨水明渠12.1公里,实际开挖明渠4.77公里;本应新建污水泵站5座引水泵站1座,但却没有建设!不知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的验收人员是不是得了健忘症,如此偷工减料,居然验收完工!
(5)、本分项论述南昌市玉带河综合改造工程与南昌市玉带河综合治理工程实际施工时期重叠33个月的问题:
根据《江西晨报》2013年03月12日10:28发表的题目为《南昌玉带河年底将告别污水》的文章中写:“南昌市玉带河综合改造工程于2000年12月开工”,
根据时间:2005年11月28日15:18 , 来源:上海万得资讯的题目为《江西重点工程建设提速 五年投资将超过800亿》的文章中写:“2004年9月总投资3.2亿元的南昌市城南排水管网改造工程全面完工,”
南昌官方在所有的资料中将南昌市玉带河综合改造工程与南昌市城南排水管网综合改造工程视为同一工程,
《人民日报》2007-07-29 第01版《民生为先看南昌—时政—人民网》中写:“2002年,玉带河治理工程上马,市财政5年来投入达12亿元。”
故2004年9月南昌市玉带河综合改造工程完工之前,南昌市玉带河综合治理工程于2002年就上马了,即改造工程尚未完工治理工程就上马,2002年1月至2004年9月的期间为33个月。(以下节省1千字左右)
13、以下论述南昌市八湖两河整治换水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构成招摇撞骗罪和伪造印章罪。
经本人多方查实:南昌市八湖两河整治换水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属于南昌市人民政府的编外临时机构,没有取得成立批文,没有取得组织机构代码证,没有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雕刻公章没有经公安机关审查、备案、签发准刻证并到指定的刻章单位刻章,属于私刻公章。
14、在没有取得任何批文的情况下,在连立项批文都没取得的情况下,南昌市八湖两河整治换水工程共骗取财政拨款30.7515亿元以上,胆大包天!构成诈骗公私财物罪。
《人民日报》刘建林2005年9月22日08:36:37 在《南昌启动八湖二河综合治理改造工程 城区大变脸》中写:“从2001年起,南昌市启动城区八湖二河综合治理改造工程,累计投入资金近16亿元,使昔日污染严重的臭水湖变成水天一色的绿明珠;垃圾遍地、杂草丛生的‘龙须沟’变为风景秀丽、绿水长流的碧玉带。”
《人民日报》2007-07-29 第01版《民生为先看南昌—时政—人民网》中写:“2002年,玉带河治理工程上马,市财政5年来投入达12亿元。”故经计算:2005年9月22日至2007-07-29玉带河治理工程投入约4.8亿元,
“象湖、抚河截污工程”投资67400万元。“南昌市城南排水管网综合改造工程”投资32515万元。以上共计30.7515亿元,2007-07-29至今除‘象湖、抚河截污工程’以外的其他投资额尚不详!(故本起诈骗公私财物罪的大案涉案金额实际有可能超过40亿元甚至达到50亿元。)(以下节省3千字左右)
黄剑平
13687919248
[email protected]
2014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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