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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到底是什么,答案是——失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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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0-30 04:55: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劳动合同法》问世也有段时间了,自它诞生之日起,就备受诟病和争议。争论方方面面,核心争论的要点是,这对资方的利益伤害过大。更有甚者,如张五常先生所提的观点,这会损伤到经济发展。究竟孰是孰非,实难有一个公认的衡定标准。假定这是场辩论赛,把正反两方的依据都拿来,解剖开,只做娱乐用。至于最后胜利的判定,相信参考平日所见辩论赛的结果不会有任何差错。
  
  正方说这法律是公平公正的,是正义的象征,这是维护弱势群体利益的法律依据,这并不会增加用工成本。对于这个说法,我个人是保留一些看法的。
  首先,这法律能不能维护得了弱势群体的利益,很值得商榷。法律的执行程度如何,将直接影响到当事人。做为弱势群体,是否能在法律执行中保障权益,恐怕任何有社会常识的人都不会报乐观态度。高昂的维权成本,使得弱势群体不愿,甚至是不敢维权。这是种悲哀。
  尽管当权者再三通过新闻媒体来强调,我们是法制社会,然而法律的执行却因人而异。这首先就是对法制这两个字的亵渎,是个原则问题。即当存在凌驾于法律之上的权力之时,法制就不存在了。所以法制社会只是种空谈,是个说辞而不是事实。
  当然,我们不是要讨论体制问题。这里只是想说,一个法律准绳像女人裤腰带一样可松可紧的社会,让弱势群体使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无异于给他根上吊绳,让他自杀。作为强势群体(资方),完全可以通过权力寻租的过程,将弱势群体的维权行动扼杀、绞死在酝酿当中。最简单也是最愚蠢的,可以使用暴力,比如雇佣打手使用武力威慑、恫吓,也可以使用软暴力,通过买通权力方,比如政法机关,来宣告维权方维权失败。
  这只是举例,并非诲淫诲盗,真正的强势群体的想象力很丰富,可以采取的办法不只这些。
  因此说,这不存在维护维护弱势群体利益的基础,或者说,依据此来维护弱势群体利益,机会成本太过高昂,高昂到可以使维护到的权益忽略不计。
  
  至于说到会不会增加用工成本,这又成了一个有趣的话题。
  我们姑且先放下用工成本,去看些其它的成本。一个随意将公共权力变成敛财工具的社会——任何一个与公共权力沾上点边的机构,都可能挂上牌子就收费,这样的情况必然会使企业的生存空间变得异常狭窄。若企业想寻求生存,只有转嫁成本。转嫁成本的途径有两条,一是转嫁给消费者,广义点说是转嫁给社会,使产品价格提高。把成本转嫁给社会的基础是,企业产品的独特性和必要性,甚至有时需要稀缺性。若同质产品存在且价格相较之有优势,那么这条途径是行不通的。道理很浅显,同样的商品,消费者自然会选择价格低廉的。
  因此,企业寻求转嫁成本的第二条途径就成了必要:权力寻租。
  从某种意义上说,权力寻租只会增加社会成本。然而,从个体角度去看,权力寻租在一个本已扭曲的环境里,却能降低个体的成本,特别是机会成本。在一个权力寻租受到惩戒的机会成本极低的环境里,权力寻租成为必然产生的现象。
  这里需要提醒的一点是,因为有权力,所以才能寻租。换个角度而言,权力,业已转化为成本,寻租过程,只为了降低这个成本,而并非这成本不存在。那么由此做推论,《劳动合同法》无非等于为某权力机构诞生了一个新的权力而已。一个新的权力诞生,那么就意味着一个新的成本出现。
  现实中,具备足够资源寻租权力的强势群体,并不介意这法律的存在与否,因为这法律对这个群体构不成约束和威胁。典型的如垄断式的国企。当然,他们会在表面上做足文章,以规避法律制裁。另一类则是具有地方垄断权力作为保护伞的组织,例如黑煤窑。连人命都可以草菅的地方,一纸劳动法又能约束其什么呢?细说下去很多,就不逐个列举了。
  那么这成本增加给谁了呢?换位思考,能寻租到足够权力的,可以忽略这个成本,那么寻租不到足够权力的,拿什么回避这个成本?恐怕我们的答案就此得出了:只有接受这成本,别无选择。
  也可以这样说,不具备强大权力背景优势的普通的、奉公守法的小企业,将会凭空多出来一大块成本。法律执行得越严格,这成本就越无法降低。
  由此不难看出,正方的一些论据是站不住脚的。坚持文中所提两种论据者,若不是利益驱使,坏了良心,那只能做一个解释,智商出现了严重的问题。用通俗的说法来解释是,脑残。
  
  反方大部分的依据主要针对的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言的,认为这会使员工产生惰性,恢复到大锅饭时代的特点。我同样认为这观点站不住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等于终身雇佣制,也不代表不能解除合同,而是限制无故解除劳动合同。适度对劳动者进行保护,是出于一种人道。由此,我反对张五常先生的这个观点,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会“把改革得大有看头的经济搞垮了”。
  非人道的经济发展,就失去了经济发展的意义,无论任何国家任何制度。
  五常先生提倡的“让市场有合约选择的自由”,在一个法制健全的社会里,自然是最优化的选择,我不做质疑。然而在一个谈不到法制,到处是权力寻租的高成本社会里,弱势群体得不到保护的社会里,“让市场有合约选择的自由”也是一种赤裸裸的掠夺和侵害。
  也许这里有人要提出质疑:你既说正方观点保护不了弱势群体,又说反方观点也保护不了弱势群体,岂不是自相矛盾?我要做出澄清的是,对两方观点反对的切入点是不同的,但是核心所指却是同一个,即权力的问题。归根到底,还是权力并未适应经济的发展而进行变化和调整而导致如今的尴尬局面。
  
  于个人对企业的见解而言,《劳动合同法》是个增加社会成本的负担,作为一个无法寻求强大权力寻租的企业,在用人成本极大拉高之时,扩大产能就成了很值得商榷的问题。我们不做太远的考虑,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距离太远了。首先,如果不是企业主动辞退员工,这个成本可以不去计算。只计算眼前的成本,那就是签署合同的成本。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这意味着不签劳动合同将可能面临高昂的赔偿,而签署劳动合同后,员工的保险将无从逃避,这是一笔非常大的开销。至少会将用人成本拉高10%。这10%的成本可能将我本就微薄的利润侵蚀的所剩无几(在我企业是个奉公守法、安分守己的基础上)。
  在企业不做裁员的时候,也许不用考虑赔偿,然而一旦在市场的变化形式下,企业不得不裁员的时候,将又面临一笔巨大的赔偿,这更是企业无力负担的。在市场预期并不非常乐观的前提下,企业是否敢于向社会提供新的工作岗位,这恐怕又成了个新的问题。
  多雇佣员工,意味着多一分成本,而收益并不可观,甚至是负收益,作为企业,自然会选择减少雇佣员工,以维持正收益继而进行持续经营。若企业的赢利能力偏弱,被拉高成本后,连经营都维持不下去,可选择的只有关门大吉。企业的倒闭,自然会减少向社会提供工作岗位。
  从这个角度说,《劳动合同法》的确是伤害到了经济的发展。这结论倒是与反方殊途同归。假若我是裁判的话,那么似乎可以判定反方获胜了,尽管我们的理由不见得一致,但是结论是相同的。然而可惜的是,我不是裁判,我没有能力判定谁是胜利者。
  
  我从不高估执政者的智商和水平,也不高估那些所谓“砖家学者”以及制订这《劳动合同法》的人的智商和水平,但也不曾低估过。愚以为,他们明明知道这东西对经济的负作用,却偏要去强行执行它,实在令人费解,不知道其意欲何为。难道权力的意志真可以肆无忌惮?
  往好的方向上想,给这上面贴点金说,这表面上可以缓和劳动者对执政者的矛盾,但是实质却加剧了劳资双方的矛盾,一旦矛盾激化,依然无法缓解总体社会矛盾,执政者依然无法独善其身。于是,我觉得自己的智商已经不够用了。
  
  距离太近,总是难以看清楚其真实全貌,于是只能稍微远一点来看。
  
  众所周知,国内的经济现实是:重投资、重出口、轻消费。造成这情形的因素不做赘述,这里只谈点最基本的规律:产出与消费。每个粗通经济学的人都知道,工业社会经济危机的一个重大因素是产出过剩,而消费不足。国内的产能过剩,因此靠出口来将消费环节转移到国外进行。由于国内最大的贸易合作伙伴出现了金融危机(次级信贷危机),汇率升值等因素,导致外部市场环境产生变化,没有足够的消费能力来消化国内的过剩产能,于是国内的经济过热问题陡然变得严峻起来。
  这里还要补充一句,问题其实比上述要复杂得多,这里无法一一列举,也是想到哪写到哪,草就而成,望大家不要过于苛责文中理由给得不够充分不够详细。
  货币政策如升息、提高准备金,除去控制经济过热外,更重要的是控制通货膨胀。而货币政策的滞后性非常严重,往往等它生效之时,黄花菜都凉了。因此,需要更为激进的办法控制经济过热,也就是控制过剩的产能。控制产能的最有效办法,则是拉高失业率。减少劳动人口,才釜底抽薪的办法。
  时至今日,恐怕无人敢用“减员增效,光荣下岗”的政治口号做借口来剥夺员工的劳动权利了。若今天还用这种忽悠的办法来向社会欺诈,他无疑是冒天下之大不韪。再愚蠢的人,也不会去踩如此鲜明的政治地雷。于是一个更高智商,更为隐蔽的办法诞生了:劳动合同法,打着保护劳动者的旗号直接作用于企业,进而造成失业率高企的结果。
  由是做出结论:劳动合同法=失业法。
  这样做的好处显而易见,在政治上,名正言顺,在结果上,皆大欢喜。唯一倒霉的还是普通劳动者——他们在为扭曲的社会及畸形的经济发展买单,而且再次被愚弄。
  
  当然,这也只是个猜想。假设这猜想不幸是真的话,那么现在争论《劳动合同法》合理与否都是愚昧的。无论你如何争议,权力的意志不会改变,会坚定不疑地把这法律推行下去,直到经济发展速度到他满意的时候为止。届时,权力会找个合适的借口将这法律进行修订,说得直白些,就是变相废除。
  说到这,也可以将文初提及的辩论做个胜负判定了:尽管反方口才优秀,并且获得此次辩论赛最佳辩手,但是胜利者依然是正方。因为他们代表了伟光正的权力的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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